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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应对企业主“弃企避债”事件的建议
发布日期:2008-12-18 11:00:27  来源:民建  浏览次数:  字号:〖

当前受国际、国内经济形势影响,众多企业尤其是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,出现了产能过剩、利润压缩、出口萎缩、效益下滑,甚至资不抵债的不利局面,部分法治意识淡薄的、缺乏责任感的企业主,为了一己之私而放弃企业、出逃避债的现象屡有发生,已造成了局部震荡。为此,芮永全建议:

1、排查欠资情况,建立预警机制。一是联合工商、税务等部门对有经营不善产能明显减少、效益大幅下滑、负资产率过高等破产苗头的企业,及时制定防范预案,密切掌控企业状况及法定代表人的动态,努力防止法定代表人“弃企避债”现象的发生。二是各地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,全面排查所辖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保金的情况,并针对拖欠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企业,立即通过劳动监察、税务、工商、环保执法等措施,敦促企业偿还拖欠的工资和社保金,防止因拖欠时间过长而引发其他社会矛盾。

   2、在问题此类处理过程中要努力实现企业存量资产的保值增殖。一是对这些企业的资产要分门别类明确保管主体,重点加强对动产的监管,防止发生财产哄抢或财产丢失。对需要实施保养或维护的企业资产(如易生锈、易腐蚀产品),要明确保养或维护主体,防止企业资产因无序管理而贬值。对由这类企业占有,而实际为国有或其它企业、个人所有的资产(如来料加工品),要明确鉴定程序,登记在案,加强监管,防止被他人“浑水摸鱼”;经依法认定该部分资产确为他人所有,需交还他人时,要切实做好其他债权人的解释疏导工作。在事件处理过程中,对有必要立即对涉案财产或证据采取司法保全的,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。二是要盘活资产,尤其是土地、房屋等不动产。政府在依法不损害企业及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,要充分考虑不动产收储、拍卖、规划、使用等一揽子方案,确保“问题”企业淘汰以后,能够引进其它更具成长性和发展潜力的企业;同时,要切实做好“淘汰”企业的包装策划工作,充分利用企业原有的土地、厂房、技术、设备、人员等存量优势,或考虑将企业用地与周边地块整体包装上市等方法,努力实现企业存量资产的保值增殖。

3、在设定政府优先清偿权时,从清偿有抵押权的债权的资产中,合理分割一块用于清偿政府债权。落实相应资金解决职工补偿安置问题是妥善解决“弃企避债”问题的关键。而企业主“出逃”以后,有“责任”也有能力落实相应资金解决企业职工问题的只能是当地政府。政府替企业“垫资”补偿安置职工后,同时也产生了合法债权。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无限制、无限期的为该类企业垫资付款。有可能企业的全部资产都不能够足额清偿有抵押权的债权,届时政府债权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,因此,在设定政府优先清偿权时,可以考虑从清偿有抵押权的债权的资产中,合理分割一块用于清偿政府债权。

4、及时解除职工和企业之间的关系,防止因久拖不决,导致拖欠工资数额进一步放大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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