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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危机下应尽快明确企业间借款的合法性
发布日期:2008-12-18 10:59:46  来源:民建  浏览次数:  字号:〖

金融危机下,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再次成为难解的结:一方面,找银行贷款,不仅门槛高、程序繁杂、贷款成本很高,而且银行根本就没有积极性。另一方面,企业间借款存在着极大的供需空间,但我国长期以来一直认定为非法行为。

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《贷款通则》第六十一条规定:“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、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、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。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。”在司法实践中,也将企业间借款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,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》规定:“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,属无效合同。”、“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,应当收缴”,也就是没收非法所得、上缴国库。

但在目前严重的金融危机下,禁止企业间借款阻滞了资本的流动,影响了经济发展。

首先,从法律角度看:1、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十二章将借款合同作为有名合同,对借款合同的主体即借款人和贷款人并无特别限定,没有将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排除在外。2、认定借款合同是否有效,应当根据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而在司法实践中,只有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第(五)项“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”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,但令人困惑的是前述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《贷款通则》效力层次上属规章,违反该规章的合同并不必然是无效合同;法律、法规中也无明确禁止企业间借款的规定。3、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发布的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中,将个人之间、个人与企业之间、个人与其它组织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,只是限定借款利率最高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。现在中小企业绝大都是民营企业,企业间借款与民间借款没有区别,这是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。

其次,从实际情况看:企业间借款是普遍存在的,民间融资非常活跃,监管部门无处监管,司法机关对之也不告不理。实际情况是,要规避企业间借款的禁令,只要改为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形式即可,非常方便。所以,企业间借款的禁令形同虚设。

芮永全认识,现在企业要合法地借出资金,只有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或信托贷款,但这样的贷款有很多限定条件,利率有限制,金融机构还要盘剥一层,企业没有多少积极性。政府之所以不敢取消企业间借款的禁令,主要是怕民间资金冲击金融管理秩序,产生高利贷、非法集资、非法存放贷等问题。

我们建议:在当前严重的金融危机下,对待企业间借款,禁不是办法。目前,国家实现适当宽松的货币政策,正是放松管制的最好时机。当然,放松管制并不是不监管,如何做到放而不乱,是值得研究的,但现在首先要从法律上确定企业间借款的合法性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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